2月8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近日正式印发。
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省属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检,批准设立未超过6个月的省属民办学校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年检包括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办学条件、法人治理、办学行为、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上一年度年检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内容。年检工作分为学校自查、省教育厅核查、不定期抽查3个环节。省教育厅根据自查报告和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供的检查报告,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经研究评议,最终确定各学校年检结果。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3个档次。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学校,省教育厅将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学校应及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主管部门结合整改报告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规定的,应将检查结果变更为基本合格;复查仍为不合格的,停止拨付专项资金,限制招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6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省教育厅2019年5月印发的《陕西省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实施办法》同时废止。(陕西日报记者 郭妍)
编辑:张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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