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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校外培训管理条例 教育部公开征求意见

教育时讯 西安晚报 2024-02-12 11:56:27
[摘要]2月8日记者获悉,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了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有益补充的基本定位,明确了校外培训公益性的基本原则,并进一步完善了校外培训管理制度。《意见稿》明确,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将参加校外培训或者培训结果作为招生的依据。

  就校外培训管理条例 教育部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将参加校外培训或者培训结果作为招生依据

  本报讯 (记者 任娜) 2月8日记者获悉,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了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有益补充的基本定位,明确了校外培训公益性的基本原则,并进一步完善了校外培训管理制度。《意见稿》明确,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将参加校外培训或者培训结果作为招生的依据。

  《意见稿》明确,校外培训是指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

  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实行分类管理。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具备法人条件。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以及与实施培训活动相适应的组织结构、从业人员、经费、场地和设施、管理制度等条件。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载明“培训”字样。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

  校外培训使用的材料,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实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应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校外培训应当安排在培训所在地中小学教学时间之外的时间,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培训时长、时段等作出具体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竞赛,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将参加校外培训或者培训结果作为招生的依据。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其他校外培训的收费价格,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的,应当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全国校外培训监管服务平台。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填报、更新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培训合同标准文本并在全国校外培训监管服务平台登记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校外培训的日常监管。

  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校外培训执法工作,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检查、询问、查阅或复制相关材料,先行登记保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违反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擅自开展校外培训、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超出许可范围培训、管理混乱、违规组织竞赛等行为的,依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满足合理校外培训需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引入质量高、信用好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目前,《意见稿》正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ybjgs@moe.edu.cn。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8日。

编辑:赵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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