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黔东南丹寨县城关二小,一名民警向学生讲解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聚焦中小学法治副校长
从本世纪初开始,法治副校长作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已经在全国各地多所中小学校发挥作用。近20年来,法治副校长制度成为教育管理的“助推器”,在增强学校师生权益保护、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5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推动我国新时代法治副校长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如何让法治副校长真正地助力学校新发展,这一问题值得探讨。
当下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制度的实践难题
2003年,《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出台,从国家层面确认了中小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制度。过去近20年来,这一制度为加强中小学校依法治理工作特别是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要看到的是,这一制度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选聘与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办法》出台前,通过何种途径能够聘到一位优秀的法治副校长是很多学校面临的首要问题。有的地区由教育或司法行政部门协调统一安排,但有的学校则只能盲目去寻找。整体来看,教育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还没有形成协调统一的法治副校长选聘与管理机制,这也导致实践中很多学校仅仅是为了形式上完成这一任务而勉强安排一名法治副校长,法治副校长的能力和素质差异较大,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履职能力差异性明显。法治副校长的派出机构不同,派出人员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也不同。虽然大多数法治副校长都具有法学专业的教育背景或工作经验,但大多数人员却没有专门学习过针对未成年人领域的法律知识,也没有接受过针对中小学生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技能的培训,这就导致了法治教育的效果打了折扣。一些法治副校长的授课方式比较单一,以作报告、讲课为主,缺乏适合未成年人学生特点的生动、形象、多元化的教育方式。
职责定位有局限性。长期以来,一些法治副校长对于学校来说更像是一个完全的编外人员,对其的职责定位也似乎仅仅是“临时普法员”,一年走进校园开展一两次的法治宣传教育,对于学校的内部治理则很少参与,即使有参与,针对性也不够强。当然,这一方面是由于之前制度上对于法治副校长的职责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位,另一方面则是法治副校长所在工作系统对于其承担法治副校长职务缺乏明确的考评标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副校长工作的效果。
保障和激励机制不健全。之前各校法治副校长的派出单位或系统对于法治副校长的考核标准和保障机制都并不明确,而承担法治副校长的人员本职工作又非常繁忙,在考核评价制度不完善、激励措施又不到位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法治副校长工作积极性的减退。另外,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法治副校长与学校难以形成稳定的工作关系,给学校相关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影响。
以高质量的制度供给保障法治副校长工作实效
《办法》针对目前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的实践难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并将其作为中小学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了制度化的设计和完善,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制度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外部保障。
一是明确了法治副校长工作的统筹管理机制。从行政部门的角度,明确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统筹落实法治副校长制度。此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
二是丰富和拓展了法治副校长的职责。《办法》在延续之前法治副校长主要承担学校法治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法治副校长还需协助学校开展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职责。通过拓展法治副校长的职能,既能充分发挥各派出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势,也为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创造了积极条件。
三是完善了法治副校长的选聘机制和流程。《办法》明确了法治副校长的选聘机制,由教育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会商制定聘任计划,按照选聘条件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学校可以从人员库中自主或者根据统一安排选聘法治副校长。每所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多、有需求的学校可以配备2—5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
四是建立了法治副校长的保障和激励机制。《办法》规定派出机关要将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作为工作考核内容以及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派出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派出的法治副校长在任职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同时,明确了法治副校长的培训机制,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制定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并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规划,安排经费对法治副校长开展培训。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当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保证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效果。
让法治副校长制度真正助力学校新发展
法治副校长制度的完善给学校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用好法治副校长制度可以顺势推动学校的依法治理,提升师生的法治素养,提高学校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在《办法》给予外部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学校更需要抓住契机,让法治副校长真正地助力学校新发展。
一是借助法治副校长提升学校法治教育的能力和水平。青少年时期是培养学生法治意识、树立法治信仰、学习法律知识的最佳时期。但法治教育是一门专业性比较强的学科,而我国中小学很少有法学专业的专任教师,大多是由品德课教师或班主任来授课。由于教师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基础和法律实践经验,法治教育的效果非常有限。而法治副校长大多为法学专业背景出身,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根据《办法》要求,法治副校长每年要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任务。这样一来,一方面,法治副校长可以协助学校创新法治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学校可以借此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另一方面,可以借助法治副校长面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和法治培训,指导、帮助道德与法治等课程教师开展法治教育,提升学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借助法治副校长提升学校治理的能力和水平。现代学校治理强调多元主体的参与,形成多元共治的良好格局。近两年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相继修订、发布,对学校依法治理和学生权益保护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首先,法治副校长可以参与到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中来,帮助学校建立起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学校治理和学生发展规律、适合学校本身实际情况的校规校纪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其次,法治副校长可以参与学校制度的执行,例如,加入学校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等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依法保护学生权益。最后,法治副校长可以协助学校处理涉法涉诉案件,参与处理师生申诉,协调处理和化解涉校纠纷和矛盾,制止侵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协助学校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校园安全是保障学校良好教育教学秩序的重要前提。来自于公检法系统的法治副校长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基于此,学校应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的作用,指导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加强管理和教育;指导学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协助学校健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参与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
四是建立学校内部的法治副校长工作保障机制。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属于学校治理机制中的重要成员,学校应当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整体工作规划,按照《办法》规定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学校应主动向法治副校长介绍学校有关情况,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并及时向法治副校长反馈,积极支持、配合其开展工作。学校应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络机制和日常工作协调机制,涉及法治副校长履职的会议、活动,应当事先与法治副校长沟通,并通知其参加。同时,学校要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按年度对法治副校长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反馈。
(作者系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治与评估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作者:方芳
《中国教育报》2022年06月29日第5版 版名:校长周刊
编辑:赵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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