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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惩戒权”,教师怎么用

教育首页列表 光明日报 2019-10-24 13:31:09
[摘要] 近年来,为了给孩子在身高、智力、健康等方面提供助力,不少爱子心切的家长将各种儿童保健品送进孩子口中。

  近年来,为了给孩子在身高、智力、健康等方面提供助力,不少爱子心切的家长将各种儿童保健品送进孩子口中。然而,一些不法企业、商家也抓住了家长这种心理,以非法添加、虚假宣传、非法传销等各种手法骗取消费者的钱财,致使儿童保健品市场出现各种乱象。记者采访发现,一般情况下,正常发育、合理进食的孩子并不急需保健品,儿童食用保健品需要格外谨慎,服用不当甚至会对孩子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相关专家指出,儿童保健品市场治理势在必行,行政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重拳整治儿童保健品市场。(10月20日《法制日报》)

  根据相关定义,保健(功能)食品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长期以来,公众有一个普遍而根深蒂固的观点,认为保健食品即便食之无益,但也绝对无害。孝敬长辈,关爱晚辈,逢节送礼都会选择保健食品。

  由于整个社会对保健食品滥用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不利但无害”的普遍心态下,从消费选择到监管力度,为保健食品行业乱象提供了方便。在儿童保健食品领域,基于“逢考必补”的保护心态诱使,家长们往往会不遗余力地用保健食品给孩子进补,至于是否有效,会不会给身体带来伤害,还缺乏安全意识。简单来说,保健食品对儿童身体所带来的伤害,并没有真正引起各方的重视,更没有触发政策层面的反应。

  要从根本上整治儿童保健食品乱象,还得从提高公共安全意识入手,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目标,在科学评估、合理化建议、专业化参考等政策介入下,为儿童服用保健食品设置安全阀,才能避免家长被虚假宣传所诱导,促使监管手段提档升级,让未成年人的权利免于被无意识伤害,而能得到有意识的保护。

  因此要坚持不懈地进行科学常识的普及,提高家长、社会公众和监管者的保护意识,让他们成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遵守者,还要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制定,明确界定各方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补上法律规定方面的短板,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才能够达到以点带面的提升。

  学生犯错后,教师可不可以惩戒?如何惩戒?惩戒的边界在哪里?近日,两个地方法规的出台让这些问题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9月末,《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出台,专章探讨学生教育惩戒。其中规定,学生违纪可由家长陪写检讨书,针对一些违规行为,老师可以对学生进行“罚站慢跑”,并明确与体罚或变相体罚作出区分。10月中上旬,河北省出台《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其中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文件出台后,立即引发关注和讨论。记者走访了一些专家和教育工作者,不少人对教师拥有“惩戒权”表示欢迎,但也有一些一线教师认为,“对教育现实生态的改善不大”,教师拥有惩戒权,是喜是忧?记者深入一线,探寻真相。

  专家:“通过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很有必要”

  对于教师拥有惩戒权规定的出台,很多人表示欢迎。上海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认为,通过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很有必要。“广东省出台的条例很有创造性,长期以来,针对一些顽皮无度的学生,或有一些失范行为的学生,老师缺乏有效惩戒手段,有时一旦教导还会引发家校矛盾,如果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给予老师一定的惩戒权,对于更好地确立教师威信、形成健康的教育生态,都有积极意义。”董圣足告诉记者。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对于“教师拥有惩戒权”也持肯定态度,他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惩戒权是教师这个职业所应该赋予的权力。就像是工厂里生产一台汽车,给汽车装上发动机,还要给汽车装上方向盘和刹车。如果没有方向盘和刹车,这一台车就不能合格出厂。”

  教师的惩戒就如同汽车的方向盘和刹车,也许“良药苦口”,但却是必要的。“自古以来就是如此,一旦成为教师,就应该同时拥有引导的权力和惩戒的权力。”

  北京一零一中学原副校长严寅贤对惩戒权的出台同样支持。“我向来赞成赋予中小学教师必要的惩戒权,并希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早日出台相关法规。可喜的是,近几年来,不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已经着手进行并付诸实施。”严寅贤说。

  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却发现不少一线教师对拥有惩戒权不乐观,有的老师表示,“不会对现实的师生关系有明显改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中学教师表示,惩戒权是深层次教育问题,“提到这个话题,学校、老师、学生全是一肚子苦水。”

  严寅贤这样解释,赋予教师必要的惩戒权,可以让学生产生对教师合理的威严感与敬畏感。但因为教师惩戒权的缺失,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现实是:教师不敢惩戒学生,甚至“老师怕学生”。

  教师有顾虑:惩戒是否影响师生、家校关系

  业内对惩戒权的呼声由来已久。

  《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董圣足表示,这些法律规范了惩戒权实施的底线,但如果片面理解这些法律规定,导致教师只用“引导权”、不用惩戒权,“对于教育来说,这是失衡的”。

  然而,为何一线老师却对拥有惩戒权态度谨慎呢?天津市河东区中心东道小学班主任刘海燕一语道破玄机,“惩戒之后怎么办”?

  “这反映的是师生关系和家校关系的问题,惩戒之后,如果师生之间存在不理解,可能一点小事就扩大化了。这样一来,即使是相关法规出台,老师也不愿意触碰红线。而在师生相处的过程中,如果家庭学校之间有充分的信任,那么,即使老师有一些惩戒行为,双方也都会理解。”刘海燕告诉记者。

  “家长要相信老师,无论做什么都有尺度的把握,比如有的学生上课犯困,老师给予提醒,让他站5分钟‘清醒一下’,有的学生上课说话、扰乱课堂纪律,老师让他把某个定义抄写三到五遍。在教学过程中,都是很正常的现象。”刘海燕说。她认为,应该跳出惩戒本身来看,“要看到老师的目的是什么,老师想提醒学生注意听讲,提醒学生听话好学,不应该专注于惩戒本身。”

  而老师们也应该注意,“有的惩戒,比如抄写、罚站,只对某个年龄阶段的孩子起作用。甚至10年前,这样的惩戒是起作用的,今天就不再有用,因此,教师们也要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刘海燕说。

  严寅贤也表示,作为一线教师,面对学生之错,不能动辄惩戒,要尽可能“化干戈为玉帛”。他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初二某男生,整体素质非常好,但课堂老睡觉。老师问:为什么总是睡觉?学生漫不经心:习惯了,忍不住。教师惩戒:罚站,批评,但几无效果。

  老师灵机一动,来个“嵌名”式调侃(把学生姓名镶嵌其中)。前提是:当事人能接受,绝不伤害其尊严。于是,老师写了一首“嵌名诗”“问君想闯睡觉难关?问君可走康庄大道?问君愿沐春日朝阳?”待这位学生再酣睡,老师迅速板书;然后唤醒沉睡的学生,令其看黑板,大声朗读。学生始则犯懵,继而大笑(全班皆然),继而朗读。老师宣布:若“旧病复发”,黑板上默写“嵌名诗”。结果这学生睡觉毛病基本改正。

  教育,是春风化雨的过程,“惩戒是门艺术,既要想如何惩戒,还要想惩戒之后怎么办。”刘海燕总结。

  惩戒措施是否需要细分到“慢跑”“罚站”

  写入条例的“慢跑”“罚站”是不是变相体罚,中间的度如何拿捏,是引发争论的焦点之一。对此,储朝晖认为,“这无疑是变相体罚,教师的惩戒权应当拥有,但不应该用这种死板的方式写入规则。教育有很多种方式,有的老师对于学生犯错有自己的一套方法,不一定需要用‘慢跑’的方式,但是如此写入规则,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引发更多问题。在很多国家,惩戒权的概念不会出现‘慢跑’等细则”。

  但严寅贤认为,规定得细致才能防范更大的漏洞。“广东省规定的慢跑、站立,如果有科学的时间界定,有学生犯错原因和学生当时良好的健康状况为前提,就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可以实施的。一味迁就未成年人,对其犯错行为没有任何灵魂触动,有时或许是一种成长性伤害。”

  除了尺度的拿捏,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惩戒权的问题之所以难、之所以让很多一线教师纠结,原因还在如何理顺家校关系上。

  而家校关系中,负担最重的一方,也许是老师。董圣足认为,惩戒权的出台,除了完善教育规范,更有给中小学校教师“减负”的意义在,让他们放下包袱,轻松上阵。

  刘海燕认为,孩子上课习惯的培养、学习心理的建设,家庭教育应该负担起自己的责任。“我们在学校经常可以发现,家庭教育做得好的孩子,学习习惯好,和同学相处融洽。家庭教育缺失的孩子,学习习惯往往不太好。”刘海燕说。

  同时,刘海燕认为,教师的配置问题也需要得到正视。“以天津市为例,新老教师其实是有一定断档的。我们当初师范毕业,在小学入职之前有老教师‘传帮带’。现在的新教师,师范专业学生进入小学的总体不多,虽然学历很高,但是各个专业都有,他们考取了教师资格证、通过了市里组织的招考,却缺乏必要的师范培训。他们的职业经历就是从学校到学校,几乎不知道怎么和孩子、特别是低年级的孩子交往,对于孩子的心理、习惯缺少必要的了解和培训。有的老师,自己还是个孩子。这样一来,和学生、家长的关系自然不容易理顺。”刘海燕由衷地说,“希望更多的师范专业学生进入小学工作,希望教师入职之前,培训的内容更多更规范。”


编辑:李欣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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